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七章 绩效审计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绩效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编制预算,并作为调整、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