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