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达到一定投资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限额以下但是属于医疗、卫生、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依法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拟定审计投资限额标准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名单,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