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监督: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财政性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