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监督:(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三)财政性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