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案或者报告,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讨论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并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