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讨论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