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