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的委托,提出关于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决议草案、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