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就专项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