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第二十条已修改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就专项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