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