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