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