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