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