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