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第十九条已废止实施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其他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负责。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