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实施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其他合作医疗制度的经费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负责。

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