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第十八条已废止农村逐步推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行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部分资金。参加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应当交纳的资金,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向参加人员筹集。大额费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