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景区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审批后,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景区内林业有害生物和林木病虫害进行监测。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严重和林木病虫害严重的,应当立即报告林业主管部门,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控制灾情。 鼓励景区管理机构和科研单位对景区内林木病虫害开展生物防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