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景区内的河床、溪流、沼泽、湖泊等,除按照景区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截流、改向、填堵或者进行其他改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