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八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