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