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出租或者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