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对慈善组织的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督促其及时纠正。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