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慈善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相关慈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