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和扶持慈善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慈善活动在基层开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