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百分之十二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个人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时,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于慈善活动的捐赠支出,法律、行政法规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慈善组织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缴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政府补贴,其用水、用电按照居民用户同价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