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受益人使用慈善组织财产已达到目的或者受益人受助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需要救助的,剩余财产应当返还给慈善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