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