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顺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