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日报》上刊登,并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辽宁人大网站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