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八十五条已修改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地方性法规通过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日报》上刊登,并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辽宁人大网站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