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可以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可以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沟通。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