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就读单科或者接受专项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发给由原审批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作为接受过单科或者专项培训的证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