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接受岗位培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资格证书》,作为岗位任职的资格证明之一,在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