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的,可以作为在本行业的工作范围内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及其他职务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