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纳入目录管理的项目,其内容可能明显影响社会信用主体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