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第七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为其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护照、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应当与其社会信用代码关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直接关联,记入上述人员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