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公共信用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社会信用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暂停公开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