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等公共信用相关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社会信用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暂停公开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