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

㈡组织起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措施;

㈢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梳理、归集、整理、异议受理;

㈣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出具社会信用记录以及其他基础服务;

㈤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的开发与运用;

㈥配合开展社会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㈦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前款所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载体。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