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
㈡组织起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措施;
㈢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梳理、归集、整理、异议受理;
㈣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出具社会信用记录以及其他基础服务;
㈤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的开发与运用;
㈥配合开展社会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㈦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前款所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载体。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