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