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系统。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网络链接,实现对失信的社会信用主体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