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传统村落的义务,有权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传统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可以与实际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约定保护责任,但是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