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组织编制传统村落内历史建筑修缮计划,未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完成传统村落风貌整治和历史建筑抢救、修缮工作,造成传统村落格局破坏,或者历史建筑坍塌、损毁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传统村落消防安全责任的;

(五)未开展传统村落动态监测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