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