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批准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当地村(居)民的意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