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桂平市、平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要,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