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