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协调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