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